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文件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的要求,以及《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1〕12号),现将开展2014年上半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为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规范运营,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 二、报送内容为2014年上半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服务的基本情况(详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要求的有关具体报表内容)。 三、报送系统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http//coids.sme.gov.cn)。请各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录该系统,或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www.sme.gov.cn),点击首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按照网上的信息报送系统说明要求,如实填报信息。 四、各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对担保机构所填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请各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4年7月15日—8月20日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2014年上半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息。 |